《劳动法》解读:年终奖发放须遵循平等原则

时间:2008-5-12 21:38:21  来源:常州人才网  作者:常州人才网  点击数:865  
  • 我公司关于“员工酌情年度奖金”有如下规定:“董事会将按照公司年度目标及业绩确定公司是否发放酌情年度奖金及其数额。经董事会批准后,所有全职员工一年中在公司服务半年以上者皆可享受年度奖励计划。公司将对照公司及员工当年订立的工作目标与员工该年的工作表现综合

《劳动法》解读:年终奖发放须遵循平等原则

【问题】

我公司关于“员工酌情年度奖金”有如下规定:“董事会将按照公司年度目标及业绩确定公司是否发放酌情年度奖金及其数额。经董事会批准后,所有全职员工一年中在公司服务半年以上者皆可享受年度奖励计划。公司将对照公司及员工当年订立的工作目标与员工该年的工作表现综合评定,确定年度奖金,于翌年向未离职的员工发放员工应得的年度奖金。”

公司规定,以上所述之年度奖金一般均在第二年的四月发放。如果有员工(是全职员工且服务超过一年)在翌年4月发放奖金前离职。

按劳动法规定,是否也应参与年度奖金发放?我公司此项规定是否属违法?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否对等不到发年终奖即离职的员工属克扣工资呢?

【回复】

从我们目前所接触的案例来看,这类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制定奖金政策时须公平合理、同工同酬;仅以员工离职为由取消其年终奖资格,已经违背了《劳动法》的规定,所以一般会被仲裁或司法机构认为同工不同酬,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而无效。

而且,一般企业发放的年度奖金都是针对上个年度的,而离职员工很可能上个年度是做满了的,所以公司如果不发放他的年度奖金,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建议用人单位奖金发放的标准应跟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取消离职与否、性别等不相关因素。

责任编辑:xc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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