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时间:2007-12-8 11:14:00  来源:常州人才网  作者:常州人才网  点击数:716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哪些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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